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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9-12-14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項  目

區  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三百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五百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七百元

逾181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千元

二千元

三千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三千元

六千元

九千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一千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一千五百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二千元

逾181日以上

三千元

附記

一.   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   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